保守秘密 人人有责
初查是2018年起施行的《泄密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门设计的一个独立程序,其直接目的是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进行分流处理,对那些符合规定事实、条件和标准的案件线索予以立案,正式进入泄密案件查处程序开展调查与处理;对那些不作为泄密案件立案查处的案件线索,区分具体情形作出其他处理。初查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立案决定的前置程序,基本任务是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核查,了解是否存在泄密事实,主要内容包括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和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反映问题是否属实、造成国家秘密泄露和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两大方面。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结合查处工作实际情况,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案件线索初查后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1.立案。确有泄密事实,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受理案件线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这里需要区分作为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两类不同性质案件的立案,前者由相关部门依据保密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后者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系统内移交。确有泄密事实,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受理案件线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移交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符合条件的由后者予以立案。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案件线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交,接受移交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即使对管辖权有异议,也不得再自行移出,而应当报请指定管辖。
3.系统外移交。未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但存在其他涉嫌违法或违纪事实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以立案。如在初查程序中发现,涉案人员存在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涉嫌违法违纪事实,应当将这部分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4.移送司法。确有泄密事实,且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纪检监察、公安、国家安全、军队保卫等部门作为刑事案件进行查处。具体的刑事立案标准,应当以现行有效的关于相关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为准,在援用有关条款时需要注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和数量不是决定是否移送的唯一标准,严重危害后果、散布传播方式以及特定的目的、情节均有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5.补充处理。确有泄密事实,但案件线索内容不全或有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案件线索移送部门或举报人、报告人补充,经补充仍不具备查处条件的,暂不予以立案,有关材料存档备查。针对案件线索反映出的问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机关单位开展必要的保密整改工作,提升日常管理和技术防护水平;一旦案件线索内容得以补充,查处条件具备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立案查处。
6.对其他保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未造成泄密,但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需要注意,对于不构成泄密,但属于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参照《办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
7.不予处理。案件线索反映情况失实的,不予处理,必要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和当事人说明情况。说明情况并非必经程序,而是视具体情况而定。不予处理是对案件线索初查后的一种结果,具有终结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的实际效果。
(原载于《保密工作》杂志2019年第7期)
【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版权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