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秘密 人人有责
2010年保密法修订时并没有提出“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的概念,但相关条款对这两种定密情形都有涉及。从实践来看,机关单位的定密行为无非原始和派生两种情形,对这两种情形加以区分并明确相应规则,对做好定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区分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定密实践看,区分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关键是看某一具体事项作为国家秘密是否为初次产生、之前是否已经被定过密。
原始定密是对机关单位初次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确定的活动(为便于理解,本文对“定密”采用狭义概念,即仅表示确定国家秘密)。原始定密强调的是,对机关单位来说,某一具体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初次产生,在此之前,该机关单位或者其他机关单位没有确定该事项属于国家秘密。派生定密则针对的是已定密事项,是对已定密事项进行使用、处理、加工后形成的国家秘密进行确定的活动。实践中,一些事项在定密之前,其作为国家秘密的属性已经明确,有权机关已经依法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之所以需要再次定密,是因为这些已定密事项在执行或者办理过程中,会发生形式上的变化,即通过使用、处理、加工会形成形式上不同的事项,需要通过定密程序,再次明确其涉密属性和保密管理要求。因此,从本质上看,原始定密新增加了国家秘密事项,而派生定密并没有新增国家秘密事项,只是对已定密事项作出了变形。派生事项和所执行、办理的已定密事项事实上是一回事。
需要说明的是,机关单位在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时,并不总是派生国家秘密。保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这里“需要定密的”限定,就是要求机关单位对产生事项与所执行、办理事项本质上是否相同作出判断。有时候,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事项,并不与所执行或者办理的事项一致,不必进行派生定密。有时候,新产生的事项既有已定密事项的部分,也夹杂了一些全新的需要原始定密的内容。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防止简单从事,避免不需要派生而盲目派生、应当原始定密而没有确定的情况发生。
一般而言,“需要定密的”派生定密情形主要包括:(1)派生事项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例如,全文转发已定密公文。(2)派生事项与已定密事项密点或者主要内容一致的。例如,转发已定密公文、资料的密点或者主要内容,摘录(引用)已定密公文、资料的密点或者主要内容等。(3)派生事项系对已定密事项密点或者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例如,涉密文件、资料主要内容摘要,根据涉密规定起草的实施细则等。(4)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的标题、文号、内容等需要派生定密有专门规定的,等等。
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有什么不同要求
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都是定密行为,因此,都要遵循定密权限、定密依据、定密责任人、定密流程、国家秘密标志、变更和解密等规定。但在定密权限、定密依据方面,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有着不同要求。
在定密权限方面,根据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这主要是对原始定密提出的要求。机关单位进行原始定密必须依法具有定密权,或者获得定密授权。派生定密的前提是国家秘密已经确定好了,派生的事项执行已定密事项的密级即可。从这一点看,派生定密更像是一种保密管理要求,因此不受定密权的限制、不必获得定密授权。没有定密权的单位可以派生确定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单位可以派生确定超出其定密权限的事项。
在定密依据方面,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这是对原始定密作出的规定,即,原始定密的依据是各行业、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对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但符合保密法第九条规定的不明确事项,也属于原始定密,应当由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保密法进行确定。派生定密的依据则是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按照保密法规定的精神,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与已定密事项保持一致;保密期限应当按照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定,与该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保持一致,起码不能短于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原则上也应当在已定密事项知悉范围内确定,但鉴于有的已定密事项规定了目标任务或者工作要求,需要加以细化并逐级落实,此种情况下,派生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完成目标任务或者满足工作要求所需的最小范围确定。
涉密科研项目定密是原始定密还是派生定密
涉密科研项目定密的性质要从项目下达单位和承担单位两个角度来加以区分。
项目下达单位对涉密科研项目的定密属于原始定密(属于延续、执行其他涉密科研项目的除外)。下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定密主体责任,在项目立项时,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明确项目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项目内容或者密点较多、较为复杂的,根据有关规定,项目下达单位应当制定项目分解定密、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指南,明确分解定密原则和保密重点,为各子项目、协作配套项目定密提供直接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对涉密科研项目实施中产生事项的定密属于派生定密。对研究内容单一、不需要作细化分解的涉密科研项目,其研究报告、课题成果、生产任务书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密级进行派生定密。对项目内容复杂、下达方已经明确项目密点或者分解定密原则、工作指南的,承担单位应当据此派生定密,制作项目定密细目,严格依据细目定密。
实践中,有的项目在立项时无法预判所有密点、进行分解定密,只有在具体实施中才能作出明确划分。对这种情况,下达单位可以就该涉密科研项目,向承担单位作出定密授权。承担单位获得定密授权后,可以在权限范围内,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结合项目整体密级和具体实施情况,制作分解定密细目,对项目进行分解定密。在承担单位没有获得授权、又确需分解定密的情况下,承担单位可以先行拟定分解定密细目,提交项目下达单位确认后予以实施。
(原载于《保密工作》杂志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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