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相继受理了一些新闻报道引发的人格侵权案件,并依据这部新的法律开展审理活动。由于《民法典》在第四编“人格权”的部分条款对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相关的侵权纠纷的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连同第一编“总则”、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的有关规定等,对媒体的报道行为作出了系统性的法律规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行为也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应该引起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
《民法典》赋予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特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媒体迅猛的产业化发展势头和社会利益的日益多元化,由新闻报道所引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侵权纠纷不断增多,不但对新闻界提出了新的考验,也对法律界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
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明确把“人身权”列入民法体例中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但没有就新闻报道引发的人格侵权行为作出专门规定。200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没有针对新闻媒体侵权作出特别规定。为了规范审理因新闻报道引起的人格权纠纷,自199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个司法解释,对审理新闻报道中的人格侵权纠纷案件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随着新媒体环境下传播主体的多元化,相关法律日益显示其相对滞后性。《民法典》的颁布无疑弥补了以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空白。
《民法典》在保障和规范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行为方面的一些新规定值得关注。
一是首次明确了“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合理实施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都是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行为应享有的正当权利。
二是明确了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对影响他人名誉的豁免条件和三种追责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在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特别列出三种“除外”情形:(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在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上三种情形,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民法典》第一次明确赋予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为公共利益而影响他人名誉的行为的合法性。
《民法典》明确了新闻报道人格侵权行为的认定条件
如前所述,《民法典》通过穷尽列举的方式,为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名誉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即除以上三种情形之外,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对一些侵权行为的认定也提出了明确的方向性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民法典》关于新闻报道中人格侵权的认定,对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中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如何抗辩尤为重要。由于新闻报道的一项重要作用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在日常报道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些个人信息方面的内容。同时,由于新闻具有时效性和及时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给辨别新闻事实是否构成人格侵权造成了困难。《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为新闻工作者提供了“工作指南”,能够大大提高采、写、编、播等各个环节的审查效率,为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的顺利化解提供了保障。
《民法典》对规范新闻采编行为的指引作用
一般来说,新闻侵权的主体是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新闻报道的行为主体是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通讯员、特约撰稿人虽然也参与新闻报道,但必须经过新闻单位审核方能发表。因此,从以往的新闻侵权纠纷来看,被告大多是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要避免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人格侵权行为,实现自我保护,除了要加强新闻自律,还要以《民法典》为指引,不断规范报道行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新闻报道要把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根本宗旨,坚持公正、客观的立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新闻报道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公正客观的立场,这是保证新闻工作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二是要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要确保所报道新闻的真实性,并尽可能做到信源可靠。新闻报道内容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新闻侵权的认定,而其中报道信息来源的可靠性是最重要的考量。因此,媒体要尽量采用权威信息源,包括当事人、权威媒体、政府机关及相关人员等,避免采用来源不明和主体不可靠的信息源。新闻记者要尽可能通过现场采访,直接获得第一手信息,对于非第一手信息源一定要标注信息的出处。
三是加强新闻制作流程管理,做到认真审核。一件新闻作品的诞生,一般要经过采访、写作(制作)、编辑、发表(播出)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负有审核的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信息源的可信度;第二,对一些重要敏感信息是否履行了报审程序;第三,报道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第四,对存在侵权可能性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四是要保留、归档原始采访调查记录,作为在新闻侵权纠纷诉讼中抗辩和免责的重要证据。
【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版权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