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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唐书·艺文志》记载,唐代的音乐著作共有31家、38部,总计257卷。这些著作大都失传,现在能够见到的有下列几种:
《乐书要录》,旧题武则天撰。约成书于久视元年(700年)。原书10卷,现存五、六、七卷,分别论述乐律、律吕和宫调。
《教坊记》,1卷,唐崔令钦撰。宝应元年(762年)成书。记载开元时的一些教坊制度、轶闻琐事和部分乐曲的内容或起源,并录有教坊曲目324个,内含大曲名46个。
《羯鼓录》,1卷,唐南卓撰。书分前、后两录,前录成书于大中二年(848年),后录成书于大中四年(850年)。书中记述了羯鼓的源流、羯鼓名手及其轶事以及诸宫曲名等。
《乐府杂录》,1卷,唐段安节撰。乾宁元年(894年)成书,以补《教坊记》之不足。书中首列乐部9条,次列歌、舞、俳优各1条,乐器14条,乐曲13条,傀儡子1条,并记述了一些著名艺人的轶事。书后附有《别乐识五音轮二十八调图》,但图已失传。书中述及的二十八调,即燕乐二十八调。它以琵琶四弦定宫、商、角、羽四声,每弦构成七调,共二十八调。其徵音,有其声而无其调。这比南北朝以来所用的“清商三调”有着明显的进步和发展。
以上这些著作和散见于其他诗文、书籍中与音乐有关的内容,都是我们研究唐代音乐的重要资料。
在作曲理论实践方面,唐代流行犯调和移调。犯调,即取各宫调的声律合成一曲,使宫商相犯以增加乐曲的变化。北宋陈旸的《乐书》卷一八四说:“乐府诸曲,自古不用犯声,以为不顺也。唐自天后末年,《剑器》入《浑脱》,始为犯声之始。《剑器》宫调,《浑脱》角调,以臣犯君,故有犯声。”从宫调接角调,这是7世纪左右歌舞大曲中的犯调,也说明了当时已有中间转宫转调的大曲形式。该书中又说:“明皇时,乐人孙处秀善吹笛,好作犯声,时人以为新意而效之。”这是8世纪上半叶的乐人以善于在笛曲中运用犯调手法而闻名的例子。《唐会要》卷三四中也提到在唐文宗太和九年(835年),有“教坊副使云朝霞善吹笛,新声变律。”这种用犯调手法吹奏的笛曲新声,深得文宗满意。唐代诗人元稹在《何满子歌》中也有“犯羽含商移调态,留情度意抛弦管”的描述。移调,指乐曲或乐曲的一部分从一调移至另一调,亦即改变整个乐曲中各音的音高,使之移高或降低一定的音程。唐代段安节的《乐府杂录》中就提到,康昆仑曾将《绿腰》翻入“羽调”演奏,段善本则将此曲再移入“枫香调”演奏,他们使用的就是移调技法。另外,此书中还记述了康昆仑将正宫调的《凉州》翻入琵琶黄钟宫调进行演奏的故事。可见,这种将同曲移调至多种宫调中演奏的变体和前述的犯调手法,深为当时的艺人们所重视,在音乐实践中经常运用,大大丰富了艺术的表现力,深受人们的欢迎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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