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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之光,点亮中国之治壮丽航程
发布时间:2024-12-04     作者:高波   来源:民主与法制   分享到:

“治国,须有一部大法。”

1954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法律基石。

70年来,我国宪法不断发展完善,宪法制度日益健全,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突出位置,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着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实践,推动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历史性成就。

今年是“五四宪法”诞生70周年,让我们一同回顾那段波澜壮阔的初创岁月,感悟70年来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憧憬中国宪法之治的美好未来。

致敬:“五四宪法”的历史贡献

在浙江杭州西湖区北山街84号大院30号楼的“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内,陈列着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而这里正是这部宪法的起草地。

1953年12月28日,毛泽东主席带领宪法起草小组进驻此地,历时77天,以新中国成立后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草案初稿,为宪法草案的修改完善和宪法的正式诞生奠定了重要基础。

1954年3月至9月,宪法起草委员会共召开九次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共召开三次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汇聚了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意见。1954年6月14日宪法草案正式公布后,全国各界开展了大规模的宪法草案讨论和宣传,共有1亿5000多万人参加,提出了100多万条修改和补充意见。

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全票通过。

“五四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四章106条。根据宪法,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正式建立起来。宪法还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性质、地位、组成、职权和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在“五四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赫然在列。宪法还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保护、居住和迁徙自由;享有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享有监督控告权;对妇女、青年、儿童及国外华侨等的权利保护。还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若干基本义务。

“五四宪法”总结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改造与社会建设经验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新中国的社会结构和政权组织形式,构建了国家机构体制机制制度,确立了人民政权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机构、职权和运行规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奠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

对于“五四宪法”的历史贡献,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认为,“五四宪法”开创了人民宪法的先例,以正式宪法确认了人民政权的合法性,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合法性,建立了国家制度并确认其合法性,确认了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建立了国家机构体系,贯彻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开创了关于宪法草案充分讨论的先例,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制宪、修宪的先例,并形成了惯例。

传承:新中国宪法七十年来的发展进步

宪法同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

作为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五四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也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现行宪法的通过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但这之后,受“左”的指导思想影响,我国宪法建设也走了一些弯路,经历1975年、1978年宪法的曲折发展,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在继承《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八二宪法”应运而生。

历经两年多时间,经过充分审议和周密调研,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

“八二宪法”共138条,基本沿用了“五四宪法”的总体定位。主要变化是,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了“国家机构”之前,并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民较为全面和广泛的基本权利保障模式;比较完整地确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关框架;首次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写入宪法;承认国营、集体、个体三种经济都不可缺少;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设立乡政府作为基层政权,普遍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八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完备的一部宪法。

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现行宪法颁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对推动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

关于现行宪法对“五四宪法”的传承与发展,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任喜荣认为,我国现行宪法与“五四宪法”在内在精神、文本结构、国家机构、实施机制上的紧密联系,为我们展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起步到逐渐成熟的历史发展进程。现行宪法传承了“五四宪法”作为“人民宪法”的精神本质,继承和完善了国家权力体系,优化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体系,创新了宪法全面实施的理念和机制。现行宪法稳定有效运行,展现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各方面工作逐渐走向法治化的现实。

展望: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行稳致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健全宪法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近年来,通过不断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我国宪法监督水平稳步提高。

合宪性审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是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都对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严格落实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党中央指导性文件的要求,把合宪性审查工作贯彻到立法各方面各环节,实现了审查对象全覆盖、审查主体全链条、审查程序全过程。开展涉宪性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工作,将合宪性问题和社会重大关切及时解决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环节、出台之前。在制定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对外关系法、爱国主义教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过程中,针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提出解释性研究意见,区分不同情况作出适当处理,确保每一部法律、每一项制度、每一条规定都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

作为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另一项重要制度,备案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逐步提高。2015年,修改《立法法》,增加主动审查、向审查建议人反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应当说明变通规定等内容。2019年,制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2022年,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将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规定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2023年,再次修改《立法法》,总结实践经验,增加专项审查的内容,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同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公布施行,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备案和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和有关工作机制作出规定,进一步为保证宪法实施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自2017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同时,稳步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202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的备案审查年度报告中专门提到“强化审查说法说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雷认为,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视野下,备案审查是立法监督的重要方式,说法说理则是对审查工作的监督,说法说理逐渐由一项技术演变为一种义务,是实现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体现了监督主体广泛性和监督过程完整性的理念。备案审查说法说理与宪法解释法律解释关联密切,会不同程度牵涉对法律法规甚至宪法的理解。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广东财经大学教授邓世豹认为,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在总结近年推进宪法全面实施经验基础上,坚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体制,以专项报告方式公布宪法实施情况,评估宪法实施主体落实宪法情况,督促宪法责任主体遵守宪法、履行宪法职责,完善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机制,创新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极具中国特色。

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手段、鲜活生动的语言和事例,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使宪法真正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把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目前,已连续10年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规定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该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持续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既注重整体谋划、协调推进,又注重牵“牛鼻子”。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把宪法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学法清单,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融入校园文化,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教育部门已连续10年在国家宪法日组织开展“宪法晨读”活动,2023年12月4日全国近30万所学校8000余万名师生在线同步诵读宪法。连续9年组织开展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系列活动,2023年共有20.8万所学校的1.6亿名学生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理论研究和宪法话语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日新月异的宪法实践还不完全适应。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凝聚思想共识、提供理论支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广辉认为,宪法学知识体系是对宪治秩序进行系统化阐释而形成的知识系统,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目的是对特定国家宪治秩序具有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深刻把握特定国家宪法及其宪治秩序具有的精神实质和时代意涵。而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要对我国宪治秩序具有的特殊性,包括“国家组织规则的宪法内容”“集体主义价值取向的人权制度”“积极作为的国家职能”“政治主导的宪法实施制度”等内容作出有说服力的阐释。

新中国宪法7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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