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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漏水楼上拒检被告上法庭
北京房山法院:所有权的行使不能“恣意”
发布时间:2024-10-18     作者:徐伟伦 瞿叶娟   来源:法治日报   分享到: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瞿叶娟

房屋漏水需要排查,楼上的业主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声称“我的房子我说了算”。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亮明司法态度:限期配合入户排查。法官庭后表示,所有权的行使不能“恣意”。

据了解,王女士于2022年10月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大幅降价的房屋。原房主低价出售该房主要是因屋顶长期渗漏,但楼上的业主李女士拒不配合入户排查,派出所、居委会、物业公司出面协调都没有奏效。无奈之下,物业公司临时采取了接管引流措施,漏水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

王女士入住购买的这套702室房屋后,发现漏水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渗漏到楼下602室房顶。物业公司再次对漏水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902室、1002室的排水管周边都没有渗漏情况,推定水管漏点就位于802室,但李女士依然拒绝配合检修。

之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配合漏水排查或者自行聘请专业单位进行漏水排查、维修。

对此,李女士辩称,802室无人居住,物业公司只是推测漏水点位于此屋内,但并没有证据佐证。802室并没有漏水情况,自己也没有配合入户排查的义务,“作为所有权人,我的房子我说了算”。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为查明案涉楼宇的漏水原因,楼宇单元内全体业主都要积极配合,这是共同居住利益的要求,是邻里之间应尽的义务,也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本案中,李女士作为802室业主,应当与该楼宇单元内其他业主友善相处,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物业公司负有维修、疏通管道的职责,对案涉楼宇单元内漏水负有排查和检修的义务,李女士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查找漏水原因。

据此,房山法院判令李女士应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配合物业公司开门入户排查漏水原因。

对此,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宣判后,李女士未履行生效判决。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物业公司人员进入802室进行了排查,发现位于该房屋的上下水主管道局部破损。物业公司对管道进行了修复,长达七八年的漏水问题终于得以解决。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相助、相依,遇到大事小事,靠前站、搭把手,社区这方小天地将更富温暖底色,基层社会治理也会更加和谐。”在执行现场,法官对李女士进行了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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