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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探店不能“刺探”法律底线
发布时间:2024-09-14     作者:汪昌莲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分享到:

近年来,一些网络社交平台兴起网红达人探店模式,将自己在餐馆、旅馆、景点等地的消费体验在网上发布,有的探店网红达人将消费过程现场直播,吸引其他人前往消费。全职或兼职做探店网红达人,已成一些年轻人的职业选择。《2022抖音生活服务探店数据报告》显示,2022年抖音生活服务创作者人数超1235万人,累计发布探店视频超过11亿个,合作订单量同比增长965%。但与此同时,虚假推荐、数据造假、恶意差评等乱象,令消费者和商家叫苦不迭。

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可见,发布探店类视频,实为广告代言。正因如此,2023年6月,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网红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标明“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探店类视频未标明“广告”还在其次,一些探店类视频,存在虚假推荐、数据造假、恶意差评等问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雇佣探店网红达人,在网上进行虚假“分享体验”,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特别是,采取欺骗手段促销,属于一种不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一些正规商家及商品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网红达人探店,不能“刺探”法律底线。探店领域并非法外之地,获取流量同样要守底线。首先,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厘清纯粹分享和广告营销的边界,对广告营销行为的界定范围可适当扩大,探店类视频在涉及商业合作时,有付费形式的一般应界定为广告营销行为,以更好地规范商家、平台和网红达人探店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完善网络平台监管,对于虚假“分享体验”行为,首先要对涉事平台及商家的网页进行“屏蔽”,对虚拟出来的“好评”进行清空。

特别是,对于违规发布探店虚假信息的网络平台及商家,要一律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屡教不改者,轻则实施经济处罚,重则责令其退出网络运营及市场营销。此外,对于进行“分享体验”的职业探店网红达人,一旦发现其存在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必须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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