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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的法律利剑
发布时间:2024-06-27     作者:   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分享到:

中国历来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公正司法、切实加强人权保障等法治实践,逐步探索出符合本国实际的反恐怖主义法治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我国提高反恐怖工作能力和水平、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该法实施8年以来,我国反恐怖斗争成效显著,保障了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为全球和地区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赢得国际社会广泛赞誉。

让我们通过把握“四个明确”,更好了解这柄反恐怖主义的法律利剑。

明确界定恐怖主义概念

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峻挑战,坚持依法反恐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准确把握恐怖主义的概念是依法反恐的前提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规定,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明确恐怖主义必须同时具备手段、目的和表现形式等要素,为执法办案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公正司法提供了法律遵循。

明确纳入国家安全战略

反恐怖斗争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整体斗争、系统斗争、全面斗争,必须调动各方力量形成整体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明确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国家安全战略,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生动实践,是我国打击恐怖主义的经验总结,也是全面战胜恐怖主义的治本之策。

明确提出全民反恐理念

反恐防恐没有局外人,既要求专门机关有力发挥职能作用,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配合。全民反恐意识和安全素质的提高是反恐怖工作取得胜利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条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只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反恐教育、群防群治活动,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知恐、识恐、防恐、反恐”的意识能力,才能确保公众自觉抵制恐怖主义,支持配合反恐斗争,筑牢反恐人民防线。

明确倡导反恐国际合作

恐怖主义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反恐怖工作极其艰巨复杂,绝不是单一的、局部的,而是系统的、全球的。由于恐怖主义活动具有跨国性和复杂性,国际合作是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设立“国际合作”专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作为国际社会重要一员,中国积极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反恐合作,坚持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积极履行反恐怖主义义务,倡导区域反恐怖主义合作,推动制定《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等重要文件,在维护国际和地区安全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安全机关将坚决履行党中央赋予的反恐怖工作光荣职责使命,与相关部门和国际反恐力量一道,高举“利剑”,依法打击暴恐活动,严防境外恐怖主义活动向境内延伸、严防暴恐极端思想向境内渗透倒灌,积极参与全球反恐怖主义治理,有力担当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神圣使命,共同筑牢全球反恐怖主义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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