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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守国家秘密法律制度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法治防线
发布时间:2024-06-27     作者:陈亦超   来源:《中国法治》杂志   分享到: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保密工作与国家安全密不可分,与维护政治安全直接相关。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明确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为维护政治安全任务的重要部分。同时,做好保密工作也是维护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等国家安全其他各领域的基础性工作。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保密法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是我国保密法治发展的里程碑,也为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一、我国保密立法发展历程

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保密工作始终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革命战争年代,保密就是保生存、保发展,党章和不少党内文件中对于保密纪律、保密组织以及保密工作等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在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明确了“为国内外敌人窃取、刺探国家机密”行为的刑事责任。1951年6月,政务院第87次政务会议通过《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1951年《暂行条例》),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后公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保密法规,规定了国家机密的基本范围、保密组织、保密制度以及作为反革命罪处置的保密违法行为等。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决定中,也有不少涉及保密工作要求。例如,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明确,存在“泄露国家机密”情形的图书杂志,可以依法作停止发行、停止出卖、停止出租或者没收等处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党和国家的各条战线对保密工作不断提出许多新问题、新要求。1982年宪法分别在两个条款中对公民和全国人大代表必须保守国家秘密提出要求,为做好保密工作提供了根本法依据。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这部法律在当时背景下较好地关注到了保密与便利信息利用的关系,以及依法治密的相关要求,为推进保密工作正规化、法治化起到重要作用。例如,按照“三要素”规定了“国家秘密”定义,强调国家秘密“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属性;明确了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改变1951年《暂行条例》不区分秘密等级一律称“国家机密”的做法,按照“绝密”“机密”“秘密”实行分级管理,并对定密、解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等。

1988年保密法颁布施行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2010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保密法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信息公开和保守国家秘密之间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定密制度,特别是引入了定密权和定密责任人制度,划分了不同层级机关、单位之间确定不同密级国家秘密的权限,在机关、单位内部规定由定密责任人负责定密工作。二是针对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巨大变化,涉密载体由纸介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等情况,强化了涉密信息系统的有关保密管理要求。三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保密部门的属性也在过去单纯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为此,将其名称由“保密工作部门”修改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并增加了规章制定权、对于相关涉密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密审查、密级鉴定等职能。四是针对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等问题,完善了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制度。

二、本次保密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保密法自1988年9月颁布、2010年4月修订以来,有力促进了保密事业发展,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窃密与反窃密斗争更加尖锐复杂,保密工作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要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等。聚焦当前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以及党中央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提出的新要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本次保密法修订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保密工作应党而生、伴党而行、为党而兴,始终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密工作,作出关于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保密工作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根本遵循。这次保密法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积极应对新发展阶段国家安全形势任务的迫切需要。保密工作处于反窃密防泄密斗争的第一线,与国家安全各领域高度融合,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家安全的内涵外延日益丰富、时空领域不断拓展、内外因素错综复杂,国家安全环境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具体到国家秘密安全方面,国家秘密承载、处理方式向数字化持续演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给保密工作带来新风险新挑战;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进入涉密领域、从事涉密业务,管理难度加大。这次保密法修订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泄密风险,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三是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规范,积累了一大批较为成熟的经验。同时,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国家安全领域立法相继出台,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此次修订保密法,及时总结提炼实践经验,将其固化为法律制度,推动各方面保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完善。同时,与国家安全领域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有效衔接,有利于更好地汇聚国家安全法治合力,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三、保密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保密法修订工作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发挥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二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保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四是坚持统筹协调,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新修订的保密法共6章65条,与修改前的保密法相比,新增12条,修改38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保密工作优良传统,是保密工作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严峻,风险挑战前所未有,必须坚定不移始终坚持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这次保密法修订旗帜鲜明地把党管保密写入法律,完善了党管保密的领导体制,明确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有利于更好发挥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

二是完善定密、解密制度,推进精准定密和及时解密。定密是做好保密管理的源头性工作。精准定密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基础,及时解密是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客观要求。新修订的保密法,进一步完善了定密、解密制度,增强条文的周延性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定密制度方面,明确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定密责任人制度和定密授权机制;区分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的不同定密权限,并对密点标注作出原则规定,进一步推动定密精准化、科学化。解密制度方面,将国家秘密审核由定期审核修改为每年审核,并明确了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压实定密机关、单位解密审核的主体责任。

三是重视保密科技创新和科技防护,提升保密法“科技含量”。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强盛之基、安全之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保密战线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创新驱动,扎实开展各项保密科技工作,为形成基本防控能力、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作出重要贡献。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加速演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对保密科技自立自强提出更高要求。保密法总则增加一条,明确国家对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的鼓励、支持,强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为保密科技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提供法律支持。在保密科技防护制度措施方面,修订后的保密法规定涉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全流程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明确涉密信息系统定期风险评估要求,避免“带病运行”;另外,规定机关、单位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此外,新修订的保密法还进一步规范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明确规定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并建立抽检、复检制度。

四是完善网络信息、数据保密管理,适应信息化、数字化条件下国家秘密管理需要。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国家秘密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网络信息保密防范和管理的重要性愈加凸显。这次保密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明确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各个环节均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及时处置报告,并根据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等。同时,考虑到在数字化时代,数据是重要生产要素,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数据安全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息息相关。数据安全法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安全监管作了系统规定,并明确涉密数据管理适用保密法律、法规。这次保密法修订加强与数据安全法的协同衔接,新增涉密数据管理及汇聚、关联后涉及国家秘密数据管理的原则规定。

五是在附则部分对于工作秘密作出衔接性规定。工作秘密是有关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或者获取的一些内部敏感事项,如有关工作的内部方案、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虽然达不到国家秘密的程度,但如果泄露,也可能会对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早在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中,就出现了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的要求。在此次保密法修订前,也已有反间谍法、审计法、监察官法、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驻外外交人员法等10多部法律针对特定领域工作秘密保护提出要求。考虑到在实践工作中工作秘密大量存在,保密法在附则中对此作了衔接性、原则性规定,明确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适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工作秘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这样规定,一方面明确工作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的属性,也不适用国家秘密的保护措施,而是适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措施;另一方面为下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当然,在工作秘密保护中也要注意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不能当作工作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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