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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型网购纠纷维权支个招
发布时间:2023-12-12     作者:陶玉荣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分享到:

现实生活中,一些看似“非典型”的网购纠纷往往让人陷入无所适从的维权困局。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些事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事项均作出了保护性规定。

电子购物合同也受法律保护

小沈在某交易平台看到尹某发布出售的二手品牌手机,经线上沟通并预付定金600元后成功提交订单,随即尹某将该二手手机打包后交予快递公司,发往订单地址。运输途中,小沈又与尹某联系表示反悔,不想再购买该二手手机。不料,该商品在运输途中丢失,在这种情况下,小沈还需支付剩余价款吗?尹某应否返还买家的定金?

释法:

针对近年来电商平台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的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尹某在交易平台发布出售商品的行为构成要约,而小沈成功提交订单时构成承诺的送达,买卖双方之间的电子合同宣告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不能随意解除。

另外,本案中网购商品在运输途中丢失,卖方并未完成实际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该二手商品毁损、灭失的价金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故小沈无需支付剩余价款,同时可以请求卖方退还定金。

分清“定金”“订金”,谨慎支付尾款

夏某在某网上服饰店看中一款羊毛衫,预付定金后在活动时间内支付了尾款。毛衣收到后,夏某经试穿感觉尺码不合身,便申请退货退款,但店家拒绝退还定金,理由是夏某无证据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买方违约故定金应予以没收。夏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网购消费者,依法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判决店家将原告预付定金与尾款一并返还。

释法:

线上促销活动中,不少店家都会要求消费者预先支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定金合同的成立和数额限制,强调了定金对于合同债务履行的担保功能,明确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未实际支付定金则不形成定金合同法律关系。该法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网购交易中,定金与订金的性质完全不同。一般情况下,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支付定金后反悔的情况下,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选择全额退款,从而降低损失。

买到召回商品,费用商家承担

马先生在某网店购买了某品牌电热水器一台,后网店发现该批次热水器存在进水口漏水、渗水,水管弯头帽开裂、喷水等现象,遂发通知召回该款已售的热水器。那么,马先生在收到召回通知后,召回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是否应由店家承担?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规定,本案中,卖家应当承担电热水器召回过程中产生的运费等必要费用。

遇上格式条款,有权予以排除

邱先生下单购买了某网络交易平台挂卖的一件古玩。付款后,该平台客服致电邱先生称:“由于公司失误,在网站上标错价格,您订购的商品将不予发货。”后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交易平台赔偿违约损失。庭审中被告辩称,网站与用户在《注册协议》约定,只有平台将古玩从仓库实际向消费者发出时,双方合同才成立,买家下单付款是对网站发出的要约,故卖家不存在违约问题。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释法:

网购中,类似的格式条款随处可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上述规定实际上将各种可能的格式条款均排除在了合同内容之外。只要商家未对格式条款进行有效提示,直至达到可以理解的程度,消费者都可以直接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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