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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发布时间:2022-11-17     作者:张新宝   来源:教授加   分享到:

核心观点

1. 网络实名公开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在互联网上公开举报他人(个人或者组织)违法犯罪或者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

2. 行为人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实名公开举报,是其行使言论自由与实施舆论监督的具体形式。

3. 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应当为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行为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传播的举报内容未达到真实或者基本真实的要求,行为人应当为其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 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对举报内容负有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在诉讼中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应通过夸大评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

5. 行为人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实名公开举报,不实举报内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其侵权责任。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网络实名公开举报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概念

网络实名公开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在互联网上公开举报他人(个人或者组织)违法犯罪或者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在传统意义上,举报是指个人或单位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违反社会公德的人或事,依法向国家机关或有权受理、处理的其它组织进行检举报告的行为。而网络实名公开举报缺乏由特定国家机关或组织受理的指向性,其形式是通过在互联网平台上向不特定对象披露与违法犯罪等行为相关的事实或线索,激发社会公众与有关国家机关或组织的注意与重视,进而将相关当事人或案件纳入政纪或司法处理程序。

(二)构成要件

网络实名公开举报有五项构成要件:(1)举报在互联网上进行,具有网络公开性。可用于举报的互联网平台多种多样,如微博、微信、快手、抖音等,以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为限。(2)针对特定人或者单位。被举报者为特定的个人或者单位,这种“特定性”使得被举报者很容易“对号入座”,使得社会很容易识别被举报者,使得公权部门很容易掌握被举报者及其主要举报事实。(3)举报的内容是指控违法、违纪等。网络实名公开举报的内容对被举报者是负面的,包括违纪违法行为、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4)实名举报。举报者在实施举报的同时公开自身真实身份甚至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5)主观方面。举报者希望引起社会公众和公权部门的注意,导致查明真相并谴责、制裁被举报者。

二、网络实名公开举报与相关行为的相似性与区别

(一)与向特定国家机关依法举报的关系

网络实名公开举报与向特定国家机关依法举报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举报者通过有关国家机关提供的特定举报途径依法举报违法犯罪等行为的,举报者的个人信息与举报内容均属于保密事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59条第4项规定:“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因此,举报者向特定国家机关依法举报违法犯罪等行为的,其行为不会导致未经核实的举报内容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传播。在此等情形,即使举报内容存在部分不实之处,通常情况下举报人也不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而网络实名公开举报是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实施的举报行为,不具有保密性质。

(二)将内部举报演化为网络公开举报的性质

将内部举报演化为网络公开举报,一方面,行为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实施的公开举报与传统意义上的内部举报相同,具有揭露违法、犯罪、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等事实或提供相关线索的社会效果,有利于国家公权力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行为人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公开举报将导致未经核实的事实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传播,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等民事权利,因此行为人应当为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行为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传播的举报内容未达到真实或者基本真实的要求,行为人应当为其网络公开举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将起诉书等内容进行公开举报的性质

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行为人在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本质上亦属于未经核实的事实。行为人通过公开传播起诉书等内容进行公开举报的,同样需要为其真实性负责。行为人公开传播的起诉书等内容未达到真实或者基本真实的要求的,行为人应当为其公开举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网络公开举报者的权利

(一)关于言论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行为人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实名公开举报,进而传播特定事实或者对他人进行评论,是其行使言论自由的体现。但是,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行使言论自由应当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限。《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例如名誉权、隐私权等)构成对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行使言论自由的限制。

(二)关于舆论监督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网络实名公开举报是公民监督权的一种实现形式,是公民基本民主权利的表现方式。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对象不限于《宪法》第41条第1款所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等行为,还包括非国家机关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等行为。其原因在于,举报一切违法、犯罪、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都是同此等行为作斗争的具体体现,都有利于国家公权力的正常运行。公民实施舆论监督的权利在《民法典》的部分规定中同样有所体现。《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四、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的义务

(一)关于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负有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此等注意义务的程度应当以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为准。由于网络实名公开举报本质上是将未经核实的举报内容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传播的行为,不论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主观上是否具有揭露违法犯罪等行为的意图,都不应降低其注意义务标准。例如,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传播的举报内容应当是真实或者基本真实的。如果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未能尽到此等注意义务,可能构成以诽谤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对举报事实基本真实负有举证义务

行为人通过网络实名公开举报传播对他人名誉不利的事实的,其在诉讼中对此等事实的真实性负有举证义务。与此相比,权利人提出的主张是行为人传播的事实不存在,其属于消极事实,故权利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三)不进行夸大评论

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对他人作出社会评价时,其标准应当是客观、公正的。行为人进行网络实名公开举报时使用明显带有攻击性与贬义色彩的语言,通过夸大评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可能构成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五、举报者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侵权责任

行为人通过在互联网平台上实施实名公开举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其侵权责任。在实践中,名誉权是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最有可能侵害的民事权利。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侵害他人名誉权之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四项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人实施了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行为且举报内容基本不真实或者具有侮辱性。其二,被举报者受到损害。被举报者遭受的损害通常是精神损害,也包括一些财产损失。在诉讼中,除被举报者举证证明的损害外,一般理性人都认可必然存在的损失也应当被认定为损害。依照《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在被举报者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被举报者才有权请求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严重精神损害是指超出社会一般人容忍限度的精神损害,偶尔的痛苦和不高兴不能认为是严重精神损害。其三,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的举报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应当依据举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并借助常识等作出判断。其四,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恶意捏造、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使用明显带有攻击性与贬义色彩的语言的,通常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引用他人已公开发表的言论但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通常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失。

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损害赔偿。停止侵害作为预防性质的侵权责任方式,其适用不要求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具有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应当限于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但不要求被举报者遭受的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因侵害名誉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损害赔偿的适用应当以网络实名公开举报者具有过错且被举报者遭受财产损失或者遭受的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为前提。

(二)刑事责任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行为人通过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实名公开举报,故意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刑法》第246条所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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