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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身份盗窃独立规范的价值与意义
发布时间:2022-10-13     作者:李谦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分享到:

近期,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娱乐明星网上信息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内容,不得为博眼球低俗炒作绯闻丑闻、渲染明星情感纠纷隐秘细节,不得未经授权曝光、买卖明星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行程信息等个人隐私等。

如何理解这里的“不得未经授权曝光、买卖明星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行程信息等个人隐私等”?不妨参考域外有关法律引入一个“身份盗窃”概念。目前,我国法律未将“身份盗窃”确定为法定术语,但有关身份盗窃的定义及表现形式已初步显现。考察我国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等,可将身份盗窃表述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经同意,通过特定技术手段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非法利益既包括财产利益(如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取得财产等),又包括非财产利益(如利用身份信息冒名顶替他人考试等)。身份盗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经济犯罪或者财产犯罪的预备行为,如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伪造、变造身份识别凭证,冒充特定身份人员等;身份盗窃作为特定犯罪的实施手段或者加重情节,如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非法获取身份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对应两种表现形式,可以适用于身份盗窃的刑法罪名主要有:直接针对身份盗窃的刑法罪名,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涉及身份盗窃目的行为之刑法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身份盗窃尚不具有独立的规范评价地位。但在保护个人信息及源头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等方面,明确身份盗窃独立的规范评价地位具有重大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第一,身份盗窃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前端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合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身份盗窃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前端行为。无论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规范,都强调从早从严惩治窃取他人电话卡信息和银行卡信息的犯罪行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注重源头治理,源头治理的重心就在于及时有效惩治包括窃取他人电话卡信息和银行卡信息等在内的身份盗窃。

第二,身份盗窃是非法使用/滥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最直接来源。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正式实施。因此,非法使用/滥用个人信息均将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力规制。身份盗窃作为未经同意或者授权,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一种行为,也必将受到有力规制,特别是非法使用/滥用个人信息犯罪。

第三,身份盗窃已逐步成为部分非财产利益犯罪最常用手段。身份盗窃还可能出现在部分非财产利益犯罪中,如无正当理由非法持有他人身份信息或者个人识别符号,以获得入学机会,实施身份盗窃并修改他人报考信息等。身份盗窃在非财产利益犯罪中通常破坏诸多基础性法益,如竞争秩序、安全价值、信赖利益等。

因此,身份盗窃亟待综合治理。一方面,网络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身份盗窃新方法、新情形、新动向的监测力度,及时调整监管思路与方案。另一方面,网络平台需要不断改进、优化算法设计与应用。刑事处罚方面,可考虑增设盗用、滥用个人身份信息罪等罪名,优化对伪造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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