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秘密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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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密事项范围的几个问题(二)
发布时间:2021-11-18     作者:   来源:国家保密局   分享到:

保密事项范围对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都作出了规定,为机关单位定密提供了具体依据。但实践中还存在需要具体化和加以解释、指导的问题。

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的原则要求

保密事项范围立足行业、领域制定,在过去定密实践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国家秘密事项特点,并前瞻性地对有关事项定密作出规范。因此,尽管制定机关以具体、可操作为目标,但保密事项范围内容难免存在一些规定较为原则、需要结合实际加以细化的情况。由此,机关单位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将保密事项范围目录的内容具体化,就成为了实际之需。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规定,机关单位可以依据本行业、领域和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目录,整理编制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详细列举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内容、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条件或者解密时间)、产生部门或者岗位、知悉人员等。近年来,一些地区和单位组织开展了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编制工作,对提高定密工作规范性和效率、方便定密责任人“对号入座”起到了积极作用。密点标注试点工作也将编制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作为一项任务加以部署。

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仅是为方便机关单位定密工作,提高定密责任人、承办人使用保密事项范围的效率和使用的准确性、一致性,而对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事项内容的具体化。它不是另行制定的定密依据,不是保密事项范围的替代品,不能违反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另搞一套。机关单位编制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第一,编制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应当严格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目录进行,将本机关、本单位可能产生的符合保密事项范围目录规定的事项列举出来,不得擅自扩大、缩小范围,也不得比照类推,将不符合保密事项范围目录规定的事项纳入一览表。

从编制角度看,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是保密事项范围目录的一种变化形态,仅限于对保密事项范围的目录进行整理、汇集,将符合目录规定要素的事项具体到本机关、本单位可能产生的各类载体上,明确具体密点,或者是对本机关、本单位所有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目录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作罗列、梳理。例如,除业务工作国家秘密事项外,机关单位还可以将相关国家秘密事项汇总到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中。再比如,对保密事项范围目录中规定的“重大敏感问题”,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列明具体问题或者主要内容等。

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中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目录使用的基本要求进行细化。其中,密级不能作出改变,但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可以更加具体。例如,对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了30年、10年、5年等具体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这个最长期限内确定更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对保密事项范围原则规定知悉范围为“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其承办人员”的,机关单位可以将其限定到某一个具体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二,编制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不是强制性要求,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编制与否。但是,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标准要求,做好编制工作。

第三,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审定后实施,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里的“本机关、本单位审定”是指经主要负责同志或者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委员会等审核决定,不能只是保密办或者某个内设机构决定。这里的“备案”是指事后报备,目的在于方便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相关工作情况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使用保密事项范围正文的情形

机关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开展定密工作,主要是使用目录。这是因为,正文的内容主要是对某一行业或者领域的国家秘密进行归纳分类,从泄露后果和危害的角度对某种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描述,较为原则。而目录条款系针对具体的事项进行描述,内容较为具体和明确。

实践中,可能出现有关事项在目录中没有规定但符合正文规定事项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机关单位不能擅自按照正文定密,而是应当向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机关提出申请,阐明机关单位所产生的事项符合正文的规定,即泄露后会产生一定危害后果,但目录中没有具体对应条款等确需定密的理由,由制定机关通过解释说明,明确正文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答复相关事项能否定密。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中央有关机关应当会同国家保密局对保密事项范围作出解释:目录内容需要明确具体含义的;有关事项在目录中没有规定但符合正文规定情形,需要明确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的;不同保密事项范围对同类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形。

对保密事项范围正文和目录都没有规定,但符合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等相关规定情形的事项属于不明确事项。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能通过解释保密事项范围的方法定密。

对某一行业、领域产生了需依据正文进行定密情形的,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启动保密事项范围修订程序,将解释的内容正式纳入保密事项范围。对产生不明确事项的行业和领域,国家保密局应及时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启动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工作,将不明确事项纳入相关保密事项范围。

对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培训和指导

按照有关规定,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本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应当将保密事项范围的学习、使用纳入定密培训内容,确保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熟悉并准确掌握相关保密事项范围内容,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定密。要组织保密事项范围使用情况自查,发现定密责任人、承办人未正确使用保密事项范围的,及时纠正,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未正确使用保密事项范围开展定密工作的,应当予以纠正,督促整改。

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教育培训,确保所在行业、领域准确理解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使用要求。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定密工作培训,提高机关单位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开展定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对机关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机关单位及其定密责任人、承办人等相关人员未正确使用保密事项范围的,应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转载自《保密工作》杂志201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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