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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不等于“失信”
发布时间:2021-08-12     作者:陶玉琼 李若曦   来源:陕西学习平台   分享到:

近日,有读者留言:“前段时间,我有个朋友要去外省出差,发现买不了高铁票,这才知道自己因为牵涉一起官司被法院‘限高’了。‘失信’和‘限高’到底是咋回事?两者一样吗?”

就读者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王谦。

“‘失信’就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高’即限制高消费,两者都是针对没有完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的制裁和惩戒措施,目的在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尽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王谦说,两者虽然在功能和效果上有相似之处,但“限高”不等于“失信”,这是两种不同的制度。“限高”侧重于对被惩戒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限制。依据法律规定,被“限高”后,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进行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高”主要影响金钱消费方面,但法律对“失信”的被执行人的限制是全面且严厉的,几乎是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对被惩戒人进行“信用”惩戒。“失信”后,除了会被限制高消费之外,还可能会在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政府扶持、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限,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王谦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这就意味着,只要被执行人不按时还钱,就可能被“限高”。

相比较而言,“失信”的门槛更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只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在主观上存在消极履行、规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等恶意的,或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限制消费令等情节时,法院才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说,“失信”针对的是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总而言之,两者区别主要在于被执行人是不是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被“限高”的被执行人,可能是因为主观意愿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但失信被执行人一定是存在主观恶意的。

“‘失信’和‘限高’的期限也是不同的。”王谦指出,一般情况下,“失信”的期限为2年,如果被执行人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期限可以延长1至3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限高”则不同,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能被“限高”终生。

“如果单位被‘限高’,单位负责人必‘限高’;如果单位‘失信’,单位负责人不买单。”王谦说,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也会被“限高”;但如果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对于“失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原则上会对其进行“限高”。所以,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会被“限高”,则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被“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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