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家庭百科  >  法律知识
充分认识生物安全法的国家安全属性
发布时间:2021-04-22     作者:熊超 杨雨   来源:中国环境报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迈出了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构筑生物安全基础性制度的第一步。

一部以国家安全为价值导向的基础性、政策性法律

应该看到,生物安全法从生效实施到真正达到其立法目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首要一步就是要让法律融入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意识与实际生活中,使人民群众深入、正确地了解与认可相关规定,从而获得社会各界自下而上的遵从与维护。

生物安全法颁布于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或多或少地使大众产生了生物安全法是单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或者解决传染病问题而“突击”颁布的一般性法律的误解,甚至部分法律界人士从法律名称上也会误认为该法更多地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总之,当前民众对生物安全法尚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对其国家安全属性还认识不足。

实际上,生物安全法是一部以国家安全为价值导向的基础性、政策性法律,具有显著的国家安全属性。

首先,生物安全法的国家安全属性在该法相关条文中已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一条关于目标体系的规定涵盖了对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健康、环境安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价值的关注,并将维护国家安全置于众多目标的首位,彰显出国家安全在生物安全法价值追求中的重要地位。

生物安全法第三条“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直接将生物安全提高到了国家安全的政策高度,直接表明生物安全达到了与传统国家安全事项别无二致的高度。

生物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侧面印证了其国家安全属性,也显示出国家对生物安全的高度重视。

其次,生物安全法的国家安全属性定位在立法筹备工作中也早已明确。诚然,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和动物传染疫病等相关问题的高度关注,对生物安全法的起草和最终颁布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初衷并非仅为应对疫情。

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研究综合性生物安全立法,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物安全高度重视,为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工作按下了加速键。

2019年7月,全国人大召开生物安全法立法座谈会,明确要“坚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立法确立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原则”。可见,国家对生物安全法国家安全属性的定位是极为明确的。

最后,具有国家安全属性的生物安全法是中国面对复杂严峻国内外形势的制度刚需。生物安全事关人民健康、社会安定和国家利益。而在我国面临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重要挑战中,生物安全的威胁已初现端倪。不论是新冠肺炎、埃博拉、H7N9型禽流感等各种新发或再发传染病,还是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生物技术成果误用和滥用等生物安全隐患,都会威胁到人民生命健康,对国家经济造成冲击,也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影响。

普法教育:政府层面加强学习,社会层面加大宣传力度

由党领导建立的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应具备与国家安全需求匹配的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站在国家安全的高度研判国内外生物安全发展局势,结合国情进行决策与指导工作;同时应尽快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全国各地协调机构全覆盖,组织、协调、督促各地生物安全相关工作步入正轨,织密全国生物安全工作网。

在政府层面,不论是省级以上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还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班子的法律法规学习工作,使其充分意识到生物安全法的国家安全属性,有意识地提升生物安全事项在政府事务中的优先等级,并将这种意识融入地方决策与日常工作,提高生物安全工作能力。

在人民群众层面,要通过多种举措引起大家对生物安全的足够重视,引导民众全面认识生物安全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消除片面认知。通过普法教育,重点消除上文提到的人们对生物安全法的种种误解,突出生物安全法的国家安全高度,提高群众对生物安全法的理解和利用能力,充分利用广大群众的力量,巩固生物安全防线。

生物安全法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目标,在实施中还要警惕“曲高和寡”的现象。在生物安全法施行过程中,既要强调其国家安全的高定位属性,也要加快生物安全法走进每个人的意识和生活的步伐,进而使其稳步落地,显见成效。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版权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