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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侵害消费者哪些权益
发布时间:2021-01-21     作者:   来源:法治日报   分享到: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网络消费领域算法规制与消费者保护座谈会时指出,部分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技术进行“大数据杀熟”,损害了网络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加强算法应用的有效规制。

“大数据杀熟”从2018年开始被媒体广泛报道。据了解,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交通出行、旅游住宿、订餐外卖、网络游戏等生活消费领域都出现了大型平台企业。这些平台在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产品或服务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前不久,某外卖平台被曝出会员的配送费比非会员贵,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大数据杀熟”在本质上是一种差异化定价行为。考虑到不同的交易成本,差异化定价本来属于企业经营自由的范围,但任何自由都有限度,一旦差异化定价的自由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会变成违法行为。

《法治日报》记者发现,除了外卖平台,其他电商平台也存在“大数据杀熟”的现象。

2020年11月,来自北京的韩女士在某电商平台购物,下单时使用了自己经常用的账号,价格显示为122元,结账时使用了不常用的账号,发现竟然便宜了25元,原来该电商平台在普通账号的界面上多出了一张“满69元减25元的优惠券”。

来自辽宁的朱女士经常使用某打车软件,她发现自己每次打车的费用比新用户要贵几元钱。“我们其实都知道平台这么做的逻辑,老客户对品牌、平台有了忠诚度,可以暗中薅羊毛。而对于新用户,可以先给点甜头,然后发展成老客户,再暗中薅羊毛。”朱女士说。

所谓“大数据杀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贵出许多,经营者运用大数据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分析其消费偏好、习惯,将同一产品或服务以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消费者,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

采访中,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大数据杀熟”主要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此外,各大平台是通过大数据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而推测出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如果不符合知情同意原则,则可能涉嫌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大数据杀熟’对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具有破坏效应,可能引发社会信任危机。”

在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看来,“大数据杀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让经营者提供价格情况,当然也包括差异化定价的情况。

“‘大数据杀熟’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王艳辉说,尤其是在当前头部互联网企业涉嫌垄断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上“杀熟”,会让市场进一步失控。

据王艳辉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建立了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规制的整体结构。例如,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从监管层面来看,由于目前在理论上针对‘大数据杀熟’的违法边界还存在争议,故执法尚未成熟。”王艳辉认为,当下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数据安全和价格垄断上,包括违规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等。因此,相关规定的落实有赖于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多方发力,齐头并进。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看来,平台在搜集用户个人信息时,要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创新获利应当建立在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而不是利用“大数据杀熟”。同时,消费者也要货比三家,在多个平台上询价;要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尤其在涉及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时,消费者更要提高警惕。

“当平台无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时,相关的监管部门就要承担起责任。”郑宁认为,相关监管部门要鼓励消费者进行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平台进行行政指导,约谈相关企业。同时,要与行业协会合作,制订具体细则,把违法严重的平台列入失信名单。(记者韩丹东 实习生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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